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19/3/7 10:28:32 作者:江宁区土桥幼儿园 浏览量:3495次
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为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总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这部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推广普通话这项工作被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强调了普通话具有了全国通用的性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实施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而且在教学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也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立法目的:
1. 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2. 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3.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
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调整对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公共行为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